發布時間:2019-04-09
關于特許權使用費申報繳稅手續有關問題的公告
該公告對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申報納稅給出了全新的路徑,下面對該公告具體操作及注意點進行解讀,幫助大家做好理解并爲下一步申報工作做好準備: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該公告僅針對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申報納稅工作,不包括其他成交價格應稅調整要素,如傭金和經紀費、容器費、包裝材料費用和包裝勞務費用、協助費用、轉售收益等成交價格調整要素的申報納稅不屬于該公告内容,如需申報請延用以往申報方法。
接着我們來看58号公告給予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申報納稅的重大改變:應稅特許權的申報從以往由海關發起的後續補稅方式,變爲由企業主動發起的自主申報模式,58号公告爲企業提供這樣一條路徑:将應稅特許權使用費通過報關單以自報自繳的形式向海關進行申報。
企業應該如何申報呢?58号公告以應稅特許權費用相關貨物進口時是否已支付應稅特許權費用給予了兩種申報模式:
第一種申報模式:相關進口貨物申報進口時已支付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在進口貨物報關時在報關單“雜費”欄目進行申報,并使用海關接受貨物申報進口之日适用的稅率、計征彙率進行征稅;
第二種申報模式:相關進口貨物申報進口時未支付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的,這種情況需要使用與進口貨物分離單獨申報的模式,58号公告給出了全新的操作方法,申報内容應如下填制:
“商品名稱”欄目填報原進口貨物名稱;
“商品編碼”欄目填報原進口貨物編碼;
“法定數量”欄目填報“0.1”;
“總價”欄目填報每次支付的應稅特許權使用費金額;
“毛重”和“淨重”欄目填報“1”
在填報申報内容之外,58号公告明确了新的要求将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申報與普通貨物加以區分,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
應在支付特許權費用後的30日内向海關申報,未在規定期限内申報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滞納金;
2
需要填寫并随附《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申報表》(見公告附件);
3
在進行單獨報關單申報時在“監管方式”欄目填報“特許權費用後續征稅”(代碼9500),該“監管方式”已在2019年3月增列,具體情況見《海關總署2019年第20号關于增列海關監管方式的公告》;
4
海關按照接受特許權使用費申報納稅手續之日貨物适用的稅率、計征彙率,對特許權使用費征收稅款,不再按原進口貨物報關單稅率、計征彙率計征,這點在預估征稅額時請特别注意!
在确定申報方式的同時,公告也針對未按規定申報的不同情形,明确了相應的滞納金征收規定。
納稅義務人在申報與應稅特許權使用費相關進口貨物時未按公告規定填報“支付特許權使用費确認”欄目,同時造成少征或漏征稅款的情況,海關加征滞納金的期限是進口貨物自繳納稅款或者放行之日起至海關發現違反規定行爲之日止,金額是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
納稅義務人進口貨物時進行了正确申報,但未按照規定在支付應稅特許權使用費後30天内向海關辦理特許權使用費申報納稅手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稅款的情況,海關加征滞納金的期限是規定申報期限的最後一天至企業實際申報日期或者海關發現違規行爲日之間的天數,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滞納金。
以上就是58号公告中關于應稅特許權如何申報納稅的内容解讀,希望可以幫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公告内容,在5月1日之後需要申報應稅特許權費用的納稅人可以進行準備了。
最後再次請大家注意,該公告所指特許權費用是指進口貨物的買方爲取得知識産權權利人及權利人有效授權人關于專利權、商标權、專有技術、著作權、分銷權或者銷售權的許可或者轉讓而支付的費用。而該特許權使用費是否應稅(應計入完稅價格),請按照《審價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規定進行判定。